FINRA可能会提出另一项关于SEC关于受托责任规则的建议

根据FINRA首席执行官兼主席Richard G. Ketchum的说法,SRO可能会就其在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立场提出第二份概念提案,这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可能制定的关于在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之间形成统一受托责任标准的规则有关。bob200体育目前,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对其客户的受托义务,而经纪自营商的适用性规则将在明年8月被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关于经纪自营商适用性标准的两项规则所取代。

然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913条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有责任确定这些现行的监管和法律标准是否仍然有效,以及是否存在任何监管缺陷需要加以弥补。2010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利益相关方征询对这项授权的反馈意见。在收到3000多份公众意见后,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在向零售客户提供建议时,为这两类代表制定统一的受托标准。美国证交会可能在今年年底前公布其拟议的规则。

FINRA正在与委员会合作,并计划继续参与这一过程。就在去年,SRO发布了一份概念提案,征求公众对以下观点的意见: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初,经纪自营商应向散户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信息披露。这些客户将被要求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说明他们提供的服务和账户的子类、任何利益冲突,以及他们有权期望的职责限制。FINRA表示,无论统一的信托标准是什么样子,散户投资者都将从一开始的披露文件中受益,而且这样的强制要求是"绝对必要的"。

对于这项拟议中的受托人标准规则,Shepherd Smith Edwards和Kantas创始人、股票经纪人欺诈律师威廉•谢泼德表示:“目标是降低华尔街的职责。“受托责任”一词在几个世纪前就由法院定义了。自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通过以来(71年前),就没有必要对财务顾问的“受托责任”进行特别定义。当股票经纪人承担了受托人的角色时,现行法律并不免除股票经纪人的受托责任。例子:“我会照顾好你,为你合理投资。他说,目前的提议不过是为经纪公司提供一个“安全港”,让它们可以披露自己的冲突等等。是时候占领华尔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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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冲突和责任的披露,美国金融业监管局,2010年10月

投资顾问与经纪交易商研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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